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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3、补助方式。在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医药费用垫付制度,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者垫付应予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先由个人付费,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单据、身份和参保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所辖的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县、行委)经办机构按照优质、便捷、价廉的原则在省、州内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报州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实行社区卫生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定点为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诊首选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实行双向转诊。具体按照《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工作指导意见》(青卫妇社〔2007〕6号)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实行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制度,以及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努力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居民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卫生服务。

  (六)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市(县、行委)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居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城镇居民的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医保各项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和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2、实行基金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采取新闻发布会、张榜公示、报纸电视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情况,发布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实行工作考核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专项考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医疗保险目标的实现程度、医疗保险效益、工作效率进行定期评价,定期督导考核,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不断巩固和发展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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