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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由各级财政统一汇缴到市(县、行委)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3、基金分配。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建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按原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5%,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2)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3)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三)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以市(县、行委)为单位统筹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市 (县、行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一体化管理,分别记账、分别使用。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四)医药费用补助

  1、补助范围。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最高补助限额)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定点医疗制度。

  2、补助标准

  (1)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实行门诊统筹,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80元。

  (2)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统筹管理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控制。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助,起付线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三级医疗机构逐级增加,补助比例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三级医疗机构逐级递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近就便就医。

  起付线: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一级医院)250元。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起付线标准以内的费用由患者负担。

  补助比例: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一级医院)60%。

  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3万元。

  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助按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重度残疾人、低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居民医保规定补助后,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规定,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进行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州民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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