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自查摸底。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计,剔除不实债务。
各乡镇、村和学校要将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的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牵头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并严格界定县(市、区)乡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工作。
各县(市、区)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也要纳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范围,由所在县(市、区)统一清理化解。
(二)市级汇总。各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汇总上报和督促检查工作。
(三)省级审核确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对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予以确认。为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抽查。
(四)及时上报数据。县(市、区)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建立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并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债务登记表格,及时将数据上报市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年底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部署。
四、清理核实工作中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界限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构成复杂、时间跨度长,清理核实工作中要统一政策口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是要严格界定学校性质。判断农村学校债务是否属于清理范围,主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为标准,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成人教育、职业技术学校等不属于清理化解范围。
二是要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要严格限制在教学及辅助用房、学校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项目,必须剔除因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老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