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
根据国办发〔2005〕39号、国办发〔2006〕86号、国办发〔2007〕70号等文件精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主要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做好债务自查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学校校长、教育局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四级责任人,对本校、本地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清理审核公示。摸清债务底数是化债的基础,清理过程要按照自查、审计、公示的工作程序,对乡镇、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的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并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锁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在经过严格审计认定锁定债务之后,才能开展偿债工作。
三、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工作步骤
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省统一部署,各设区的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