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
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及时交纳保费。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定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使其伤亡赔偿享受与城市从业人员同样待遇。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监管创新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坚决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要加大对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提高机械开采水平。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科技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
(三)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市安全生产信息网,实现市、县区、重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等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化传输,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和数据综合利用。2012年前,完成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内网系统建设,实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考核公布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组织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目标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该单位及有关领导年度综合评先资格。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半年内安全事故比上年同期上升20%以上的县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