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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投入,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建档、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订并演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要重视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岗双责”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做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地方、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归口管理、分级分口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严格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一)严格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结合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换证工作,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取缔。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新建的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投产。擅自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予以审批许可的,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的责任;对擅自开工、投产和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关停,并给予经济处罚。

  (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冶金、电力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其它行业企业要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监控等工作。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对我市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对未按要求存储、使用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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