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由原定的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关于农村牧区大病救助审批、报销程序
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原规定的四级程序简化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件,由合管办审核批准。
四、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的核定、救助证的发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费用补助的具体操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为县、乡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
2、乡镇卫生院或由县(市、行委)有关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救助对象根据医疗救助登记的享受门诊补助的金额记账看病。
3、医疗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可在所在县以内任何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就近诊治。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对象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持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经县(市行委)级民政局、卫生局同意后方可转诊治疗。
4、国家规定的非典、鼠疫、艾滋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要求。
1、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告知制度,及时向就诊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服务措施。
2、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市行委)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协商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县(市行委)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市行委)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根据要求相应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