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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深府办〔200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根据国办发〔2007〕73文精神,我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范围是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上述各单位自行承接的境外(含港澳台)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设置的事权在国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保留的,须暂停相关活动,并提出保留依据及理由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核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告的以及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要立即停止。各单位自行承接的境外(含港澳台)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在国家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前,一律暂停。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我市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和办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切实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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