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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


  六、试点项目推进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改造用地功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符合是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前提条件和原则。对部分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改造项目,应遵循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的片区规划功能,通过城市更新途径实施改造。改造区域内规划安排的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应优先予以落实。

  改造项目开发强度应综合分析项目改造对周边区域带来的交通、配套等方面的压力,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法定图则冲突的,待升级改造专项规划确定后完善法定图则调整程序。

  (二)由于特区外长期存在的土地二元化结构和粗放式发展模式,宝安、龙岗两区工业区产权不清晰现象较为严重。此类试点项目推进过程应先梳理改造区域内的产权状况,按照“两规”及其它政策进行确权后再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存在零星政府储备用地和未征及未作转地适当补偿用地等混杂用地的,可采取政府收购或收回并结合改造项目情况以挂牌出让方式解决。

  经批准列入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的项目,其用地规模以经审查符合用地政策的规模为准,并纳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产业规划和升级改造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和升级改造专项规划是市规划和贸工主管部门对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产业规划对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重要性,根据我市工业布局规划,对试点项目提出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升级发展方向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产业规划,确保实现产业升级的目标。

  (四)《若干意见》明确,"改造主体为依法取得工业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全部产权,或者已与工业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全部产权单位签定委托改造或合作改造协议的法人企业。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区政府直接组织改造的改造主体为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由于试点项目中产权情况较为复杂,且项目之间的差异也较大,区政府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暂参照城中村改造相关程序确定改造主体。引进第三方(非产权单位)开发主体的,应按照招拍挂方式予以确定。在产权变更特别是多主体产权变更过程中应加强监督,保护产权单位的合法利益,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对于产权相对清晰单一的改造项目,应予以积极推动。

  (五)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主要有重建(全面改造)和综合整治两种模式。有些产业升级只需要更换产业门类,并不一定都要拆除重建才能达到升级的目的。各区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大对工业区综合整治的力度,通过对现有工业区进行环境美化,完善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产业升级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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