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西政办〔20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州在用、闲置、废弃放射源对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严峻形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对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领导。行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督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规定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运贮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在用放射源的监管力度,彻底消除放射源的潜在威胁,确保环境安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卫生部《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到位,防止放射源对环境造成危害。
二、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省级放射源监管队伍,对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区要抓紧组织公安、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摸清辖区内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使用种类、数量,建立起放射源管理数据库,对排查中发现的在使用、运输、贮存等环节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排查中发现的新涉源单位,应立即纳入管理程序,并于2008年3月底前将排查情况上报州环保局。
三、各级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开展放射源管理工作。州环保局负责具体的放射源现场监测、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置工作,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