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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服务办等五部门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市场和金融秩序意见的通知

  银行卡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符合IC卡和磁条卡技术应用标准,能够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工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各银行卡发卡机构不得发行银行卡。
  银行卡发卡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能够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必须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申报银行卡的业务章程、领用合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加强银行卡发行和银行卡发行机构管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银行卡发行和银行卡发行机构监管工作,做到银行卡发行和使用合法合规,银行卡发行机构符合要求。各银行卡发卡机构要加强发卡流程管理,把好发卡质量关,做到审核程序严密、持卡人信息真实可靠;加强清算信息安全管理,把好受理机具信息安全关,做到受理机具软硬件符合标准、清算转接数据准确无误。各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准入资质的管理,把好受理商户质量关,做到商户资质真实可靠、POS机具申领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专用卡发行和管理。
  专用卡是指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在特定行业或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加强现有专用卡管理。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已发行专用卡的核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违规发行的专用卡进行清理。全市已发行专用卡的各企业,应将专用卡发行使用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核准。经审查核准的专用卡,可在本行业领域继续使用,但不得再增加新的支付功能和扩大使用范围。
  严禁发行新的专用卡。全市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借各种名目发行新的专用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违规发行专用卡的单位开立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以及提供其他相关金融服务。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禁止所辖企业擅自发放、使用各类专用卡,对擅自发放和使用专用卡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应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联名发行仅在特定领域内使用的专用卡,对擅自与企业联名发行专用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依法取缔和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危害金融稳定、洗钱、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非法保险活动以及非法发行银行卡等非法金融活动,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或不当利益和非法利益,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要依法认定并坚决取缔。
  (一)非法金融活动调查。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行为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各自的领导协调机构。
  (二)依法认定并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各领导协调机构要组织成员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非法金融活动事实、非法金融活动证据、非法金融活动性质和危害等情况,对各办公室所报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分析和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领导协调机构所报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非法金融活动一经认定,应立即依法取缔,坚决制止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处理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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