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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服务办等五部门关于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市场和金融秩序意见的通知

  3.各公司要加强对营销员收取现金和代理客户办理领款业务的管理。大力推广并鼓励客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所属营销员和营销服务部以现金或个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缴保费。保险公司营销员直接收取客户现金的,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当地银行、邮政或者农村信用社网点开设保费收入专门账户,并要求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现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对于营销员代理客户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严格查验该营销员的资信,完善客户委托授权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业务向客户进行回访。
  4.加强保险公司营销员队伍管理和员工教育。要建立对营销员的教育惩戒长效机制,确立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展业证年检制度,对有截留挪用保费和诈骗行为的营销员和公司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各公司要制订加强营销员和员工诚信教育的计划和方案,每年年底将该计划和方案及执行落实情况以年度报告方式报天津保监局和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全面监测和分析业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各种风险因素要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加强内控,强化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管控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天津保监局将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六、加强银行卡发行和管理,禁止擅自发行专用卡
  (一)建立银行卡发行和管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行“津通卡”和规范专用卡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92号),建立了银行卡发行和管理机制和“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强化企业自律,加强部门监督和对公务卡及专用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市场资源,构建良好的电子支付结算环境,实现银行卡与专用卡的有机结合,严禁企业擅自发行银行卡和非银行卡。
  (二)加强银行卡发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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