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证券业务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和经营证券业务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批准。未经依法核准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营证券业务。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或者经营证券业务,要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批准。对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非法证券活动,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
(一)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依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4〕52号)和《
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7〕124号),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天津保监局。
(二)当前非法保险活动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保险活动的基本特征。非法保险活动是指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兜售虚假的保险产品。
2.非法保险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1)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2)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3)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或出具保险公司收据等方式,销售假保单。
(三)加强保险业务管理。
1.加强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假借保险名义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各公司应妥善管理各项业务、财务单证和印章,确保在单证印制、保管、发放、领用、核销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单证和作废印章进行彻底清理。凡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必须在展业网点张贴公司重要单证、收据、印章等有关公司标识的真实式样或宣传页,并对识别要点进行说明。
2.制订保险单证防伪措施。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必须在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并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我市各保险分公司应将防伪措施向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天津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