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和营林企业管理。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及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等七种林权流转形式,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营林企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接受自然人和法人等林地投资者的委托,从事相关经纪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相关行业经纪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给予委托者固定回报。
四、防范和处置非法证券活动
(一)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94号)精神,我市建立了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成立了天津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天津证监局。
(二)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证券活动的基本特征。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2.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