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杜绝非法集资活动,要依法加强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
1.加强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租赁等金融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设立,并在批准和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业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机构和经营金融业务。
2.加强企业组织和企业出资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法人和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等出资,经依法登记设立企业并得到确认的出资人,为企业合法出资人。企业出资人在企业中要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向自然人和法人销售商品,不属于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份认购、股份发行、股份转让等行为。自然人和法人购买企业商品,不属于向企业出资,不成为企业出资人,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是,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以及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企业不得以非法集资方式获取资金。
4.加强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管理。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范围和方式进行。企业不得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而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
5.加强企业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管理。企业要按照出资人利润共享和亏损共担的原则,在企业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决算的损益进行分配。企业不得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企业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债券,应按照批准的利率执行。
6.加强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管理。对以吸收存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应拒绝发布。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一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二是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反租销售活动;三是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四是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五是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六是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七是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八是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资金活动。
7.加强房屋分割销售登记和相关经纪业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及
建设部下发的《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建房产字第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分割销售(包括预售,下同),能够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分割后的建筑施工图、有明确的房屋权属范围以及具体的权属界限的,方可进行房产交易。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依法分割销售房屋的企业以及与该企业关联或不关联的第三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接受房屋业主的委托,代理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具有代理从事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委托者固定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