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一)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07〕95号),建立了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成立了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天津银监局。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1.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是指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涉嫌非法集资者)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以非法获取资金或不当利益或非法利益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以债权方式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者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2)以股权方式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者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股票、投资入股、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3)以商品营销方式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者通过销售商品并以承诺返租商品、回购商品或包销商品等方式非法集资;以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销售消费储值卡高额积分返点等方式非法集资;以分割出售物业、房产、商铺和酒店等资产再以包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通过吸引投资、受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4)以生产经营方式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者以非法收购产品和包销产品并以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得到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通过组织种植业、养殖业、庄园开发、生态环保等投资等方式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项目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依法加强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