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
1.洗钱的基本特征。洗钱,通常指通过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将协助掩饰、隐瞒下列七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非法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任何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要依法予以严密预防和严厉打击。
2.洗钱的主要表现形式:(1)利用合法金融机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洗钱,使用假身份证明等方式开设多个账户,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2)利用非正规汇款体系(在我国称为“地下钱庄”)等渠道洗钱。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利用民间借贷、网上银行、网上赌博、现金走私等方式洗钱。(3)通过投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开设公司或购买房产、贵金属和艺术品等方式洗钱。(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的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5)利用证券和期货市场洗钱。购买证券或期货产品,在同一证券或期货公司内,或不同的证券或期货公司间转移资金,然后卖掉股票或期货产品套取现金。(6)利用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洗钱。
(三)加强反洗钱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充分发挥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法规的落实,依法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做好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拓展反洗钱工作的新领域,加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框架下的部门合作与信息交流,做好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工作。司法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积极启动对涉嫌洗钱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有力打击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