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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5.定点医疗管理。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6.税费优惠。养老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随着市和区县财力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按照轻度、中度和重度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机构用工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5.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实际收养老年人数,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政策补贴。
  6、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领导
  (一)成立天津市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组织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由主管老龄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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