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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理顺应急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专项应急管理机构之间互通互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初要专门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综合或专项工作会议。各区县也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安排部署本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健全突发事件指挥协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以及社会动员等机制。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四)完善应急管理法制。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进行清理完善,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要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结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措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主线,积极推进应急资源体系建设
  应急资源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精心计划、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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