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街道社区、乡镇村屯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形成我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要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完善措施,使应急预案简明扼要、贴近实际。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新编或修订预案时,上级部门要组织评审,确保同层预案间和上下级预案间在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机衔接。市人民政府将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强化预案演练工作,市人民政府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和重大活动安排,适时组织涉及多地区、多部门的预案综合演练;区域总体预案综合演练每2年组织1次;高危生产行业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其他行业和领域都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预案演练。
(二)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区县、基层三级构成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成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市领导和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为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按照《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职责划分,设立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专项指挥部和办事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含市政府总值班室)是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主要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首要应对处置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重要职能,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于2008年5月底前完成机构设置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庄以及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