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决定自2008年起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考核原则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阶段、有重点、按步骤地分类考核,做到体系完整、指标科学、程序严谨、奖罚分明、务求实效。
三、实施主体及考核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称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通知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下一级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通知执行。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情况;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