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创新环保监管和绩效评估体制。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实行公告、公示、奖励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将资源环境核算纳入科学发展评价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资源环境问责制。
(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既集中统一领导又发挥各方优势、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
基本思路:以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滨海新区内行政区和功能区职能整合。现阶段,成立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领导小组,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初步形成统筹协调、发挥各方优势的运行机制;按照“一个加强,两个延伸,一个完善”的思路,理顺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利益关系、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
重点改革内容:
1.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的组织领导职能。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统筹发展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功能区开发、统筹政策规定、统筹土地管理、统筹使用建设资金、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组织领导职能,调动各个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完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与滨海新区条块互补、职能整合的工作机制。
2.延伸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功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继续保持开发建设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管理职能。新建的产业功能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完善职能和事权。促进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向行政区延伸,采取多种开发方式,进入行政区内与行政区共同发展经济。
3.延伸行政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建立统一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试点。
4.建立有利于发挥滨海新区整体优势和共同发展的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层级,提高效率。健全科学决策程序,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滨海新区公民、企业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滨海新区开发资金,理顺现行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为各个行政区向经济功能区延伸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供财政保障。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法规体系,修改完善《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地方法规,研究制定《滨海新区规划管理与实施办法》、《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滨海新区统一执法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滨海新区实行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综合执法试点。
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国务院批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研究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先行试验的改革措施,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进行评估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