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重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在政府扶持和调控下,为中低收入者购买中小户型住房提供稳定、优质的金融服务。设立为先进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分设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的试点。支持国际保理公司进行业务创新。
4.改革外汇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外汇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在滨海新区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当前主要改革内容是:进一步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凭证和手续,积极改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推进投资便利化,便利滨海新区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支持滨海新区企业对外投资;改进滨海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在天津注册并在滨海新区经营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总行(部)及外资银行分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试点。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经批准后可在滨海新区扩大外汇管理政策先行先试的范围和内容。
5.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探索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上柜交易。
6.优化金融环境。规划建设金融服务区,建立国内外大型金融企业后台服务中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国家公共征信系统和天津地方信用系统两个积极性,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组建国际金融仲裁中心,受理相关的金融民事纠纷。筹建国际金融培训中心,搭建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平台。
(五)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
基本思路: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形成耕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切实发挥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
重点改革内容:
1.创新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模式。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编制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依据总体规划,开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天津市将滨海新区有关计划指标单列。在滨海新区开展耕地分类分级保护和有偿保护试点,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耕地保护制度。
2.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拟订滨海新区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征收。
3.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将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土地价格形成因素,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开展留地安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征地安置模式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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