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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6号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大地税函[2006]9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

  一、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处理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按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所得并据此划分征免。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处理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三)关于支付因公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1.企业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费。
  (四)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5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45号)规定,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自2007年5月1日起,按税收政策规定折旧年限所提取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用于购买股权的处理问题
  企业以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不允许扣除。
  (六)关于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其补缴或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清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职工福利费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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