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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
(津政发〔2008〕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政策,按照转制科研机构改革方向不变、转制后企业性质不变、转制后在册人员企业身份不变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转制科研机构人员历史贡献和待遇现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要求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在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转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转制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1.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事业单位标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调整从2008年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照转制时科研机构的性质和原有资金渠道解决。即: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机构,在原退库经费中解决,不再增加新的预算;由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机构,由市科委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原为自收自支的转制科研机构,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2.抚恤金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单位解决,需补发的予以补发。
  3.医疗保险可保持现有政策不变。对于转制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如单位征得全体转制前退休人员同意,也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本人需从企业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中退出,市财政根据科研机构转制前单位性质,依据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转制前退休人数,按照年度预算标准核定医疗补助资金并拨付各单位,门诊医疗费缺口部分由单位自行承担。
  4.住房货币分配按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执行(同样适用于转制前离休人员)。对转制时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津政发〔2006〕51号)中财政住房补贴原则,由市财政对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所需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单位转制时的全额拨款性质以市财政或市编办档案记载为依据。
  5.转制科研机构落实上述待遇,资金有困难的,由其所隶属的(总)公司、集团或上级单位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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