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市安全监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公安消防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冶金、船舶、有色、建筑建材等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市建委、市市政工程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和水利施工项目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市交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天津海事局、市交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铁路集团、国航天津分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交通、地方铁路交通、航空运输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市公安消防局、市旅游局、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场、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网吧、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