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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新购置免税车辆的车船税征退问题
  新购置的免税车辆在办理“交强险”时,尚未取得车辆登记证书,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因此,对于这类车辆,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代收代缴车船税,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确认属于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可以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及解缴税款的时间问题
  保险公司应在与纳税人签订“交强险”保单的同时(以交强险保单的“签单日期”为准)代收车船税,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保单的“签单日期”收到保费,都应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七、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时需留存的材料问题
  为了保证车船税计税依据的准确性,保险公司出单人员应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出厂合格证书或者进口凭证等载有“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或“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车船税计税依据的相关证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原件已阅,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
  在查验以前年度车船税完税情况时,应将上一年度包含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原件已阅,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
  八、保险公司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采用的报表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申报解缴工作,适应“金税工程”(三期)大连地税项目上线需要,自2008年1月开始,保险公司在申报解缴代收税款时,应填写《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同时报送车船税代征情况明细表(电子数据),并保证两表间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性。
  九、船舶车船税的申报时间问题
  船舶应缴纳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为单位的,由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为个人且船籍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由船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我市船舶车船税的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纳税人应使用新版《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1、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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