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43号)


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就车船税征收管理方面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是指:当纳税人选择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时,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为个人且车籍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跨省(市)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纳税人未在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应在购买“交强险”时,按购买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不再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购买地保险公司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但须查看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并将完税凭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行驶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征收问题
  对于办理临时登记上道行驶并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问题
  对于除拖拉机(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的车辆)、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的警车)以外的机动车,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我市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