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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晋建建字[2008]4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精神,切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7]200号)落到实处,现就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 适用时间与范围
  从2008年3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程在监理合同备案时,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制度,试行期为2年。
  二、 适用主体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先行打入监理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条件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三、 专户设置
  各设区市应尽快成立市级建设监理协会或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由其在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监理服务收费专用帐户,并对账户费用进行管理;如无条件,可依托相关协会代管(以下均称为专户管理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帐户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缴纳与支付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用先行由本单位账户一次性打入监理专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专户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备案后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银行进帐单后,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附件1)。收款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款单位凭证,第三联交款单位凭证,第四联监理企业凭证。第三、四联同时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第四联要求监理企业开具税务发票。
  工程开工后,专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将监理费分期拨付给监理企业。原则上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拨付监理费不少于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拨付不少于7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95%。剩余的5%作为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监理工作结束、工程监理管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后,拨付给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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