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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与市政府和市经委(国资委)签订的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结合本县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由市政府评价考核工作组审核确认后作为该县区和企业本年度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㈠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县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㈢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㈣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享受国家免税等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㈤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市政府和所在县、区政府,并抄报市经委和县区节能管理部门。其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按管理权限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㈥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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