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约束性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㈠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㈡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政府和市经委(国资委)与各企业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年度节能量(含节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市评价考核工作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㈠超额完成(95分以上);
㈡完成(80-94分);
㈢基本完成(60-79分);
㈣未完成(59分以下)。
对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市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确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㈠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督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市重点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节能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督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每年4月底前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