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逐步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建立行政区域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和取水户用水总量等“四个总量”控制体系,按行政区域用水控制总量和用水定额,确定取水许可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区域水资源配置,逐步建立行政区域用水计量系统,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区域用水总量节约奖励和超总量补偿办法,以定额管理约束用水总量,促进用水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加强地下水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严禁无序和超计划开采。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体系
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科技支撑。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和攻关,重点开展“零”排放技术、提高浓缩倍率技术、中水回用技术和水网络集成技术的研究工作。通过发布目录、组织现场会、举办展览、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快先进成熟节水技术、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农业节水灌溉、废污水“零”排放、中水回用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技术;鼓励用水户采用用水量小、污染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循环型、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智能水表、超声波流量计等先进计量设施,2008年建成全市重点用水户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加快建设全市水资源调度管理系统。
11、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
水法》和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节水配套文件。发布节水型产品目录,落实有关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型产品的政策,建立节水型产品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继续深化水价改革,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逐步建立服务用户、足额征收、规范使用、督查到位的征收使用管理机制。
12、加强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区域开发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二是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是建立水资源消耗核算制度和节水考核指标体系。将用水、节水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用水、节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