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认真执行节能减排价格政策。落实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超过定额限制的超标用水,超标50%以内的加价50%,超标1倍以内的加价100%,超标2倍以内的加价200%。依次类推、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贯彻执行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 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 1.26元。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难,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建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区),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㈡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市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并逐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各县(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也要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㈢认真贯彻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落实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㈣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然宣传方案,由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
㈡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1次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全社会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机关、企业、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开放。
㈢从严考核,重奖重罚。市、县(区)政府每年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创造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中央省属企业负责人,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陈述相关责任,建议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