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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白银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70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年度任务,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㈠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大力减少原有污染物排放量,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㈡主要目标:以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控制在11.5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4.8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6万吨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㈠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持把能耗和环保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节能降耗要求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分别获得经委和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各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落户我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进行有序开发。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一律不批准能评文件;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对未开展区域能源消耗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得不到落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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