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一费制”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嘉教计〔2004〕24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和经批准创办的外来务工子女学校仍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按下列标准扣减杂费:民办学校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外来务工子女学校每生每学期(不含信息技术费)小学45元,初中70元。
三、经费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坚持和完善“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足额到位。免除杂费所需经费由省、市、区分别承担,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由省补助20%,市补助80%;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所属学校分别由省补助20%,市补助40%,区承担40%。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及时按免费的标准和人数补助给相关学校。各级财政安排的免除杂费补助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经费补助方式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的本地户籍学生和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在学生注册报到时,学校按照减免标准,直接免除应缴杂费。并根据在册的学生数计算免费额,由学校审核汇总后统一结算。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外来务工子女学校中,经审核符合免杂费条件的外来学生,采取助学教育券补助的形式。教育券统一样式,券面载明政府免除杂费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期限,由市财政局印制,由教育部门在学生报到前发放给相关学生,学校根据回收的教育券办理结算。助学教育券面值可抵作相应的学费,仅限于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流通,过期作废。
各学校须将免杂费情况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局。省、市免杂费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结算。
五、切实抓好扶贫助学工作
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和市教育局《嘉兴市扶贫帮困助学工程实施意见》,继续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工作。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市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