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78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嘉兴市本级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嘉兴市本级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6〕66号)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教育,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就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免除学杂费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本级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市本级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本级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本级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须提供如下材料:原籍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执照)或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就读学校审核汇总,报当地教育部门审定。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