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要求,立足乡镇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应作为派出机构,2007年起不再设立一级财政体制,全部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考虑到乡镇改为街道的特殊性,可在街道设立财务核算中心,具体办理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宜,具体职能由各区界定;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具有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进一步完善区镇财政管理体制,赋予相应的责权利。鼓励乡镇培植财源,增加分成,规范乡镇财政的支出项目和支出范围,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同时要增加对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乡镇必需的公共支出和必要的正常运转经费,不断增强乡镇为民办事的实力。
(四)加强镇村两级债务管理。镇村债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是当前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要加强镇村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1.摸清底数,分类化解。要认真开展债务核查,摸清镇、村债权债务底数。在分清债务性质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计划。市、区、镇(街道)、村各级都要制定化解和控制镇村债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2.规范管理,制止新债。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制止新债的规定,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的审批制度、公示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处理。
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
3.明确目标,健全制度。镇、村债务形成时间较长、原因较多,化解难度大,必须下大决心加快化解。要落实专人,制定化解镇、村债务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债务化解的各项激励机制和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的考核制度,把镇、村债务化解工作作为今后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五)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村级组织的力度,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产公益事业建设,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生产公益事业不断发展。
1.建立财政扶持村级组织运转的补助办法。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财政保障制度,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市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政策。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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