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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要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要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经验交流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法制监督的积极作用。
  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力争在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上取得新进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调研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要健全征求意见制度,借助现代传媒工具广泛征询意见,强化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使政府立法充分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关注民生。要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工作者对立法草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要完善立法协调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协调机制,使协调过程成为澄清情况、分清利弊、形成共识的过程。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既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又要考虑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积极探索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办法。要建立完善立法的修改、废止工作机制,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提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的议案,并列入立法计划。此外,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积极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工作。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优化政务环境
  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省级行政机关要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稳步推进。要深入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机制,保证备案审核质量,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违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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