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及复印件;
6、允许使用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本单位在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7、《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附件二)。
(三)兰州市商业银行河北支行、中国建行银行兰州庆阳路支行负责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实施与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为开户项目建设单位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项目建设单位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及时通报信息。
(四)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所持的上述材料及保证金缴纳凭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为建设单位建立缴费、支取记录和台帐(附件四),并出具《兰州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附件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退还保证金程序
1、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附件五),并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3、保证金退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进行核查确认,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附件六),由开户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市上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煤管局及相关银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确保管好、用好保证金。
各县区要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和具体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的执行情况,包括保证金账户金额、缴纳保证金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用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包括涉及农民工人数、垫付金额)以及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及各县区执行情况予以通报。无项目审批权限的县区要积极配合市上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行好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