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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非密封放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一)定义:
  非密封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故意将未达到排放要求的放射性废水、排泄物等物质直接排放到水或土壤中导致环境受到污染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事故发生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公安部门向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和实行治安管制,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并对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4、环保部门对现场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划定辐射安全区域,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
  5、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立即联系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的医院对事故中所有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诊断和治疗。
  6、专家秘书组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将该放射源进行妥善处置,控制并消除现场辐射影响。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7、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四、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事故
  (一)定义:
  密封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源在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力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在我市境内造成车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发生事故车辆上人员或所载放射源所属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将情况通报给事故放射源归属地环保部门。
  3、公安部门向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初步划定放射源可能丢失区域,开展对放射源的追缴工作。环保部门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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