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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及可能引起的辐射降至最低限度。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对重、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配合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第二十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核与辐射事故影响范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我市可能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种类及处置步骤

  我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主要应用在辐照加工、工业探伤、油田测井、料位显示、工业测厚、医疗卫生、仪器仪表等领域,根据目前拥有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基本情况和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拟定出我市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处置步骤。
  一、放射源误照射事故
  (一)定义:
  由于含有密封放射源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密封放射源未进入安全位置,人员误入辐射场所,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人员照射剂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辐射事故。
  (二)处置步骤:
  1、误照射人员迅速撤离辐射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向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报告。
  2、我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保、公安、卫生等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环保部门对现场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划定辐射安全区域,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尽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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