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六章 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我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报警急应响应基本程序:
(一)接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查明事故基本情况,初步给事故定性定级,并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三)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要求:
1、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2、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四)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五)警戒搜寻组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六)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辐射污染数据,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
(七)医疗救护组负责对现场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和救治。
(八)专家秘书组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数据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当核与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时,应急工作宣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