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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六章 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我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报警急应响应基本程序:
  (一)接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查明事故基本情况,初步给事故定性定级,并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三)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要求:
  1、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2、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四)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五)警戒搜寻组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六)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辐射污染数据,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
  (七)医疗救护组负责对现场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和救治。
  (八)专家秘书组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数据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公告报批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当核与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时,应急工作宣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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