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第三章 应急人员的培训与演练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及下属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了解有关核与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掌握必要的车辆驾驶、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
第九条 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和行之有效。
第四章 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核与辐射监察监测组、警戒搜寻组、医疗救护组和专家秘书组作为核与辐射专业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防护设备、搜寻设备、救护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各专业小组负责对各自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部添置和维护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装备、资金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五章 辐射事故的分级
第十三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全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级标准。
I级: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Ⅱ级: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Ⅲ级: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