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发布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扬府发〔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预案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核与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核与辐射事故包括:
(一)密封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
(二)密封放射源、辐照装置、离子加速器及其它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
(三)非密封放射源丢失、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事故;
(四)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事故;
(五)其它辐射事故。
第四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市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制定和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扬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