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9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5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0分,规模以上企业数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数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含省级以上检测中心)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以上年实绩为记分依据)。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记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其中,产销率按每增(减)1%,增(减)基本分5%。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最低得分的70%记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记3分、4分、5分、6分和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