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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地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地膜残留量。(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弃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2)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三、普查方法
  (一)总体要求:普查采取产排污系数实地监测与分类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考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按照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排部署,根据我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因素的基础上,由省上统一分区、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市各区域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域在我市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分类抽样原则,明确全市各县(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管理是污染源普查的关键,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标准。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认识普查过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多重质量管理机制,把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的选聘、培训作为重点,加强复查和审核,减少人为错误,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普查单元:普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全面普查。(1)种植业污染源:以农田地块为基本普查单元。依据地块经营对象的不同,将种植业调查分为分散农户和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数量没有限制,农场耕地数量不低于10000亩。分散农户按工%的比例进行抽样普查,农场普查量为100%,即所有耕地数量在10000亩以上的农场均需调查。(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采用合理的生产工艺,实现安全、高效、连续均衡生产,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本实施方案中规定规模化养殖场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本实施方案中规定养殖专业户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考虑到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本次普查以舍饲、半舍饲的规模养殖畜禽为主,放牧饲养的畜禽不包括在本次普查范围内。(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二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全部普查;水产养殖专业户对养殖面积≥5亩的池塘养殖和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进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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