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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三)生活源
  各县区普查办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医院、分类采样。监测结果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汽车尾气以2007年兰州市机动车年检尾气检测资料和路检资料进行统计,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采用典型抽样的办法进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严肃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普查资料。
  本次普查取得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十、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积极向中央和省上争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普查经费使用的监督。
  十一、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具体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考核。
  (二)建立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按月报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发布一期污染源普查简报。
  (三)建立考核督察制度。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定期对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普查员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果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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