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权利和纪律
1.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
2.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3.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4.落实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普查工作;
5.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
6.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
7.讲文明,有礼貌,不与其发生纠纷;
8.随身携带普查工作手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9.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待遇
聘用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市财政拨款,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抽调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对在基层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普查员发放适当的补贴。
七、实施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国家、省上的统一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以前):成立机构,组建队伍,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学习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重点污染源监测;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2008年6月通过省级审核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兰州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普查方法
兰州市第一次国家污染源普查在上级指导下、采用实地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工业污染源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式,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其他工业源,使用2007年兰州市环境管理一般污染源监测数据核算。对无监测数据的行业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