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调价备案的时限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实行调价备案的要求
1.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2.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实施调价备案。要明确工作程序,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工作。要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备案企业提供方便。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备案企业提供服务,减少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3.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市物价局要及时提出解除干预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要认真研究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价格变动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的成本调查工作,严格在《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的成本审核,及时提出成本审核意见。加大对未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成本调查,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及时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价格和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对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要劝导企业合理掌握调价幅度,避开敏感期。对超过成本增加幅度涨价的,要予以劝戒。不听劝戒的,向社会公布其产品成本变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立即开征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