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兰政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稳定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省上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措施的规定,并参照省上规定加强对其他化肥出厂价格管理,对化肥、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
1.成品粮(面粉、大米)、挂面、方便面;
2.菜籽油、胡麻油、调和油等食用植物油;
3.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4.鸡蛋;
5.牛奶、奶粉;
6.液化石油气。
(二)实行调价备案的程序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市物价局重点监管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四区物价局重点做好监督检查。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物价局负责监管本区域内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和企业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1.零售商。在我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企业是:亚欧商厦、国芳百盛购物中心、华联商厦(东口店、红星店、西固店、安宁店)、新世纪百货、百安购物中心、西单商场、西太华商厦。
2.批发商。在我市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是:焦家湾粮油批发市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